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通盈证券,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征求意见稿》对停车服务收费、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等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每五年评估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是市民关注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提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确定通盈证券,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并设置合理的免费停放时长。
一般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
针对公共停车场建设通盈证券,《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以布局公共停车场,建成后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利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缓解景区等公共场所停车难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场所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按照现行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征求意见稿则对错时共享停车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道路停车泊位是解决临时停车的重要形式。《征求意见稿》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每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时,下列道路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人行道;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
同时,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征求意见稿》提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道路停车泊位月租车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详情>>>
南方+记者 周甫琦通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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